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的,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参加邪教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进行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出版物、网络刊载存有民族歧视、侮辱或其他国家禁止内容,或利用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参与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等)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或赔偿外,视情节予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盗用他人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的(含电脑、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资助款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学生违纪事件的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器械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斗殴,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处理;
(六)学生私藏管制刀具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存在校园欺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服从学院教育工作者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于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隐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传阅、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传阅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对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存在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未成年学生有谈恋爱、奇装异服、彩发、纹身、抽烟、饮酒、出入酒吧及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允许,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校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教学、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大型活动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严重扰乱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擅自在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等,且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实践中违反相关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及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寓等场所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晚归、夜不归宿。晚归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查;晚归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三次以上并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一次予以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夜间不服从公寓管理、擅自外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公寓内应该按照学校分配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不在原本人寝室床位住宿;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协助他人进入宿舍区;违反者将在公寓内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不得替别人顶铺或找人顶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将异性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用不正当手段带领、帮助异性进入学生宿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在公寓内不得从事经商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违反校园消防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乱拉电线,私用、存放违规电器及明火易燃易爆品,饲养宠物,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有私刻公章、伪造、涂改、冒用假单、文件、证件(学生证、走读证、出入证、门禁卡)或找人冒充家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课、排练、政治学习、实习或者参加劳动、社会实践、集体活动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对旷课(迟到或者早退累计三次计旷课1学时)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应当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纪律处分。超过14天不归的,依据《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的,行为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加重处分;
(七)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干扰教师正常教学考核,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剽窃、抄袭、篡改、伪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 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给相关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够主动交代事实情况,承认错误,并配合学校调查,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决定:
(一)给予学生处分: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研究作出决定;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学生管理工作会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二级学院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合规性审查后,报学生管理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四)学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应当予以答复。
(五)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学生处文件形式下发;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包括不限于微信、QQ、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具体申诉按照《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已满规定考察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满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满12个月。
(二)受处分学生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按要求完成《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违规违纪学生转化教育记录表》,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对老师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进步明显,表现良好。
(三)对尚未达到规定考察期限的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可根据其表现酌情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四)对尚未达到规定考察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必须满6个月),但在受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在班级评议中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可作为特殊情况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五)对经审核受处分学生表现较差,考察期间仍继续违规违纪者,可延长处分考察期,延长处分考察期为原考察期的一半,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违规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其在校表现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提出评议意见。
(三)材料审核: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研究作出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学生管理工作会批准。
(四)对学生做出的解除处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以学生处文件形式下发;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解除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第四十四条 学院每年6月份和11月份两次集中办理解除违纪处分手续,特殊情况单独申报。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院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处分或者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