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及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联系教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素质,强化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的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会干部、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班干部、寝室长、校卫队干部,旨在通过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帮助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完善。
第四条 对学生干部采用量化考核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并根据学生干部的考核情况,不定期对有关学生干部进行任免。
第二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五条 在老师的领导下,学生干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严以律己,在各方面成为同学的榜样,要团结同学,经常与老师取得联系。
第七条 学生干部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团组织和学生会各部的工作。
第八条 勇于创新,注意办事效率,能守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评比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每学期考核一次。学业成绩方面,要求该学期学生干部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总成绩在其所在班级的前50%,并不允许有任何一门课程补考。操行方面,不允许有旷课,晚归、夜不归宿及其他任何违纪现象。
第十条 对表现出色的学生干部进行聘用。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干部,一律予以免职:
1、学生干部在早操、课堂、晚自习、查铺等学生操行情况的检查中,不能以身作则,实事求是者;
2、学生干部在卫生检查中敷衍了事,在校内见到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不敢于上前劝阻,不及时记录汇报者;
3、学生干部在执勤时,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私自行动者;
4、学生干部擅自使用特权,在工作上不能做到人人平等、积极进取、勇于奉献者;
5、学生干部有严重的旷课、晚归、夜不归宿现象,有补考和其他违反校纪的行为者。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学生会按校学生会人数的10%评定,二级学院学生会按二级学院学生会人数的10%评定,校卫队按照校卫队人数的10%评定,其他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每班1-2名。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标准如下: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有突出的工作成果;
4、富有创新精神,个人发展全面,办事效率较高;
5、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6、所在班级、所在寝室在学院的各种考核评定中,不能有受到批评或被评为最差的现象。
7、成绩优良,不允许有任何一门课程出现不及格、补考。不允许有旷课,晚归、夜不归宿及其他任何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流程为:经辅导员推荐,二级学院、保卫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考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之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情况向学院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最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四条 表彰和奖励。由学院为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500元/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