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职业观、择业观,充分发挥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二)优秀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三)直接推荐条件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以直接推荐评选。
二、评选办法
(一)评选比例
1、根据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数,按3%比例评选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2、根据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数,按6%比例评选出院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全体毕业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并根据评选条件,严格按照“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对照标准和条件,采取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辅导员签字确认,确定推荐人选对象)、二级学院审核。评选出优秀毕业生预选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然后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审定。
2、经二级学院审定的优秀毕业生,按省级和院级分别填写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处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之后将省级优秀毕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三、奖处意见
1、评选出的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500元/人。评选出的省级毕业生由学院上报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由学院颁发奖金,奖励标准1000元/人。院级、省级奖金不重复发放。
2、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供用人单位在选拔培养时参考。
3、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学院在就业工作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先安排。
4、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按照规定,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评选工作中,各二级学院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增加评选工作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按时完成评优工作。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实施,原《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