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保证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在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绿色通道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资助工作进行统筹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落实各项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和初审,配合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开展各项资助工作。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校内资助专项经费;
(三)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第八条 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财务处设立资助工作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资助对象
第九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工作程序详见《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章 资助项目
第十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二)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具体实施详见《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三)中职国家奖助学金
1.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3.中职国家免学费:对符合条件的中职学生免除学费,具体政策依据专业及户籍性质执行。
具体实施详见《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细则》。
(四)学生奖学金
每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1%、3%、5%,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2000、1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六)勤工助学
充分发挥学校专业优势,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内部有需求的部门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助学机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管理办法》。
(七)学费减免
减免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孤残学生。
减免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视学生经济困难实际情况确定。
(八)特殊困难补助
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补助。
(九)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的新生办理缓交手续。
(十)社会资助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直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章 助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做到账目清楚,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