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的精神,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在校生,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并已记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级领导任组长、学校纪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挂靠学工部,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各项资助项目人选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具体工作,以及与学校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的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年级(专业)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担任组长,负责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并做好原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通过校园公告、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申请。本专科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一贯制学生中职阶段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
1.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根据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依照本办法对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复核。
3.经学工部复核确定并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工部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在校生人数30%以上的二级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二级学院、学工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工部、二级学院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工部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工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学工部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上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上报学校,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岗位责任,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查实并处理。对投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困难认定、信息公示、投诉等环节的工作制度是否完备,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各二级学院要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和资助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要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各二级学院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上级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