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50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生,其中: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资助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资助工作,研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有关学生奖励和资助的重要事项,制定和修改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研究决定初评名单。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应符合学习成绩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学习成绩条件:
1.国家奖学金中涉及“学习成绩”,均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
2.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参评学年所有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学习成绩排名在二级学院或专业或年级中位于前10%,按照成绩排名进行推荐,排名靠前未被推荐需提供相关说明;
3.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二级学院和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参评学年所有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学习成绩排名在二级学院或专业或年级中位于前40%,按照成绩排名进行推荐,排名靠前未被推荐需提供相关说明。
第四条 每学年由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学生比例推荐奖助学生名单。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三档。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标准。退役士兵在校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在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审中,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委会、学生代表联合对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价,择优推荐;在国家助学金评审中,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委会、学生代表联合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推荐名单。
(三)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本细则,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初评名单。
(四)二级学院公示。初评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审核。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初审名单。
(六)学校公示。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七)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各二级学院务必加强对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在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将追回所获得奖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